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受理消费者申诉的案件。消费者申诉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被诉方;(2)有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3)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下列申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1)超过保修期或者购买后超过保质期的商品,被诉方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2)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3)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4)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理侵害超过一年的;(5)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6)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
消费者申诉办理的依据是什么
消费者申诉办理的依据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如下:
第三十条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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