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必须满足哪些要求
时间:2023-05-02 17:41:27 47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城市房屋拆迁必须满足哪些条件?为什么要拆,是否要拆?这是大多数搬迁户提出的第一个问题。《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拆迁有明确要求: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旧城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合理确定拆迁规模。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经立法机关表决通过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文件。现在的问题是,有的地方没有计划,有的没有计划,“计划跟着领导走”。国务院明确要求: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居民收入,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规划;各级政府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并用政府会议记录或文件代替法律法规确定的拆迁许可要素和规划变更。第二,拆迁人应该遵守哪些规定?

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方可进行房屋拆迁。房屋拆迁实施前,拆迁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批准文件使用权;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办理定金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除,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拆除。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签订委托合同。

房屋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范围和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长拆迁期限;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答复。三是拆迁管理部门能否充当拆迁人。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将许可证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告。四是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有什么问题?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拆迁人员和被拆迁人应当就安置房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补偿面积、补偿位置等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政府不应干预或强行确定拆迁补偿标准,直接参与和干预应由被拆迁人承担的拆迁活动。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拆迁期限内拒不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行执行。5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成怎么办。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裁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给予被拆迁人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周转房屋的,在诉讼期间不得停止拆迁。(6)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强拆?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未在裁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令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拆迁。强制拆迁实施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程序》,是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行政裁决和强制拆迁管理的细化。《办法》对受理申请、作出裁定和强制执行的条件、程序、期限、裁定的内容作了详细规定,对裁定的司法救济程序,要求裁定书和强制执行申请书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增加行政调解程序;建立拆迁听证制度;确立了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判断原则,完善了拆迁裁决的司法救济程序。如何确定房屋拆迁货币补偿金数额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房屋拆迁货币补偿金数额是根据房屋所在地、用途,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的,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等因素。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建设部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指导意见》要求,房屋拆迁评估应当依法依程序进行。房屋拆迁评估必须具备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鉴定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由被拆迁人投票或者被拆迁人抽签确定。估价机构、估价人员与拆迁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拆迁估价机构进行房屋估价时,应当参照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和房地产市场价格,并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情况进行评估。每户初步评估结果将向被拆迁人公示7天。(8)对房地产估价报告有疑问的,估价机构应当向被拆迁人或者对估价报告有疑问的被拆迁人说明估价结果的过程。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并申请重新评估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答复;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地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评估要拆除的房子位于。

鉴定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就鉴定依据、鉴定技术路线、鉴定方法选择、参数选择等出具书面鉴定意见,申请评估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确定等评估技术问题。估价报告中没有技术问题的,应当予以保留;估价报告中有技术问题的,估价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估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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