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昌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383号)
第三条: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第九条:用于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二、金昌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受理条件
1、我省境内注册的企事业、个体工商户;
2、不属于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生产的产品;
3、工厂应具备与其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具备对其产品的基本性能进行测试的试验设备,从事生产、检测和试验的人员能够胜任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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