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申请主体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担保物权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和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包括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有权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
二、实现担保物权需起诉抵押人吗
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是特别程序,不需要起诉。
为了更好地保护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便利担保物权的实现,节约诉讼资源,新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增设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一节,对担保物权实现的相关程序性问题作出了规定。
1、申请条件: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民法典》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2、担保物权的行使条件:
(1)主债权合法有效的存在。应通过主合同及合同履行状况来证明;
(2)担保物权的有效存在。应通过担保物权合同、担保物权登记证明、担保物的占有状况等证明;
(3)履行期届满,债务未受清偿;
(4)发生法定、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5)担保债权确定,诸如在多方担保、混合担保的情况下,受偿次序明确、受偿份额明确;
(6)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3、审查和裁定: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费用由谁承担
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申请费由债务人、担保人负担;裁定驳回申请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已缴纳的申请费按按键受理费的三分之一缴纳,深圳则按100元/件收取,而浙江则规定此类按键不收费。所以收费事宜需根据具体受理法院的情况进一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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