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登记顺序清偿;登记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本法规定的按抵押登记顺序清偿债权的原则,既适用于以登记为抵押生效要件的房地产抵押,也适用于以登记为抵押对抗要件的动产抵押,即,无论是不动产抵押还是动产抵押,已登记数项抵押权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支付。其次,已登记的抵押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
这一原则是针对动产抵押的,因为在房地产抵押中,如果抵押未登记,就不会发生抵押效力,也不会出现未登记抵押与已登记抵押之间的还款顺序问题。由于办理了抵押登记,其他债权人可以通过查阅登记信息了解该房产已经抵押的情况,具有较强的公示性;在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其他债权人一般很难知道该房产是否已经抵押。因此,法律对已登记的抵押物给予了特殊保护,并规定已登记的抵押物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物。三是抵押物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这一原则也适用于动产抵押。该法规定,未登记的动产抵押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根据这一规定,在同一抵押物上设定若干抵押权时,每个抵押权人互为第三人。如果每个抵押权都没有登记,那么无论设置了多少抵押权,它们都不可能相互对抗。因此,每个抵押权人对拍卖、变卖抵押物的收益享有相同的权利,并按照每个债权的比例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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