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户籍管理方面的现行法规规定,若要办理住所房屋所有权人的户口迁入手续,需满足一项关键性的前提条件——即:该房屋已实际投入使用。因此,公安户籍管理机构在处理此类户口迁入事务时,将严格审查此一前提条件是否得以满足,并会要求申请人提交以下两项证明文件:
1.由所在小区物业公司出具的《入住证明》;
2.由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开具的《门(楼)牌号码地址证明》。倘若房屋尚未正式交付使用,那么小区物业公司通常情况下是不会予以开具《入住证明》的。与此同时,由于辖区公安派出所尚未对该小区内所有房屋进行符合国家标准的门牌号码编制工作(开发商或物业自行编排的号码往往并不符合国家标准),故而也无法开具相应的《门(楼)牌号码地址证明》。因此,在房屋尚未实际交付使用的情况下,是无法提前办理户口迁入手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明确指出,公民若需从本户口管辖区迁出,应由本人或户主在迁出之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然后再进行户口注销。
此外,公民如需从农村迁往城市,则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并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迁出申请。
最后,公民若需迁往边防地区,同样需要得到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的批准方可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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