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益的维权时效受法律限定,应遵守三年内原则。
这意味着,当权利人意识到或应察觉其权益受损,且已明确义务人身份之时,即从此时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因此,若借款行为未留有字据,债权人须在得知或应当知晓相关借贷事实及其债务人身份之日算起,在三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如超过三年的维权有效期内未能启动诉讼程序,那么该项权利将在法律层面处于不受保护状态,除非自权益受损之日起已经超过二十年,或者存在特殊情形,人民法院可依据权利人的申请,酌情决定是否予以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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