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再审有哪些特点
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
法院对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依照再审程序对案件的再行审理,其目的是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属错误的判决或裁定。再审的特点是:
1、提起再审的主体必须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或本院院长
2、提起再审的客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或第二审案件的判决或裁定
3、提起再审的时间是判决或裁定生效以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再审是一项重要的诉讼程序制度,也是各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纵观各国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对再审制度的规定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规定审判监督程序,即法定的机关和公职人员,基于法律赋予的审判监督权,对有错误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起再行审理。因为审判监督程序是以审判监督权为基础的,因此,一般对提起的期限不作强制性规定,对提起再审的条件和理由等也只作原则性规定。
另一类是基于当事人诉权的再审,即当事人不服已经生效的裁判,向再审法院提起再审之诉,再审法院对案件再行审理。各国一般对再审的条件和理由、再审的范围以及提起再审的期限都作了具体的规定。
二、刑事再审程序的提起事由
再审事由是启动再审程序的理由和根据,是打开再审程序之门的“钥匙”。由于再审程序的启动必然会破坏已经稳定的法律关系,所以再审事由的设定尤为重要。法、德、日三国关于再审事由的规定都具体明确,而我国的刑事诉讼法除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引起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情形规定的比较明确之外,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人民法院依职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理由均为“如果发现确有错误”。
“确有错误”带有明显的主观色彩,使再审程序的启动带有很大的任意化倾向。由于缺乏具体而明确的提起事由的规定,使得已经被终审裁决过的被告人,随时可能再次受到审判,使判决的既判力无限削弱,被告人因此缺乏确定感和安全感。同时,“确有错误”作为再审的前提条件,使得再审程序有先定后审之虞。已确定生效的裁判是否有错误,是否需要纠正,应该是经过再审程序审理后的结果,而不应是再审程序启动的前提。
全文98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