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决定解除婚约之后,双方可进行深入的商议以就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达成共识,即其中一方负责全部的育儿责任,另一方则不被要求支付任何费用。
然而,在未成年子女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护与照顾的特殊情况下,为了应对这种制度转变的现实状况,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二款中对其做了清晰的规定,以上述协议和判决为基础,并不妨碍子女在适当的时候向父母任意一方提出超过原有约定或裁判金额的合乎情理的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二条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全文32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