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费由谁支付
1、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应由当地的市、县国土资源局支付土地补偿费。
2、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所有”的规定,土地补偿费的支付主体为市、县国土资源局,支付对象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户要求当地政府或占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的要求是错误的,而且,应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集体土地性质是否可以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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