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保险的保障范围包括损失赔偿和对第三者责任,故又可分为对财产的保险、费用的保障及责任的保障。
(1)财产的保障
这里的财产主要是指船舶的物质损失,即船壳、机器(包括主机、副机、发电机)、导航设备、燃料、给养等。凡属于船舶本身以及附属于船上的财产,而且为船东所有的,均可以承保。对财产的保障,是船舶保险保障的主要内容。
(2)费用的保障
这里的费用是指船舶的财产损失以外的利益损失。当船舶发生事故,除了船只本身遭致部分或全部损失外,还因船只停航、修理而使船东遭受到各种利益损失.如运费、营运费用、贷款利息、利润、保险费损失等,这些利益损失有相当一部分是作为费用保险来加保的。
(3)责任的保障
这里的责任根据它们产生的原因和性质又可进一步分为碰撞责任、法律责任和契约责任。
1、碰撞责任。碰撞责任作为船舶保险的基本承保责任是由各国保险公司规定的,但国际上的碰撞责任只负责船舶发生碰撞事故后造成对他船以及包括货物的船上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我国的碰撞责任除了同国际上一样负责船舶发生膨胀事故后造成对他穿以及包括货物的穿上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外,还包括船舶碰撞码头、船坞及其他固定建筑物的损失、延迟、丧失使用和救助费用负责,同时,我国对碰撞责任负全责。
2、法律责任。船舶失事后引起法律上应承担的义务,其中包括侵权行为应负的损失赔偿责任。例如,船只沉在航道要隘,港口当局要求船东清除航道将沉船打捞起来。又如,船只触礁引起油柜漏油,燃油污及海面,按照领海国的海上法规要求船东赔偿油污造成的损失。
3、契约责任。即运输契约规定船东对货主或者租船人对出租人应负的赔偿责任,如海洋运输提单都毫无例外地规定船东对托运人应负的货损货差责任。以上三项责任属于保险公司保障的是碰撞责任,而法律责任和契约责任主要是由船东保赔协会承担,保险公司只承保这类责任中的很小一部分,如货损货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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