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可抗力发生若是致使不能履行的能解除合同。一方因地震、台风、洪水、冰雹以及非双方所能控制的社会异常事件违约但已履行保护义务且能提供证明的,可以免除其全部或部分的责任;若是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可以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解除的条件
1.自然灾害,如水灾、地震、台风、海啸等。我国法律认为,自然灾害是典型的不可抗力。当然,对作为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其具体范围将随着人类对自然灾害的预见能力、避免能力和克服能力的不断提高而逐渐缩小。
2.政府行为。即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因政府发布新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而导致合同客观上不能履行,为一种不可抗力。
3.社会突发事件。如战争等社会事件的突然发生,使原定的合同不能履行。而一般的社会骚乱、罢工等则应归人意外事件领域,主要由情势变更原则进行调整。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时,除需存在不可抗力外,还需具备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要件。合同目的主要指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经济目的,即通过合同这种法律手段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当上述不可抗力的出现使订立合同的目的落空时,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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