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在其所提供的服务具有以下情形的情况下,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商品存在缺陷的;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等。
经营者侵权责任如何承担
经营者因其提供的产品(服务)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而依法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如果经营者不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提供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商品、服务或者其经营场所内的安全设施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因受害者诉讼主张的不同而界定为两种: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产品(服务)侵权责任的责任人是经营者,包括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的提供者。消费者因产品的缺陷受到损害,有权要求销售者赔偿,也有权要求生产者赔偿,还可以同时要求生产者和销售者赔偿,生产者和销售者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的有关规定,产品(服务)侵权的赔偿项目包括:
(1)人身伤害赔偿,经营者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2)财产损害赔偿,经营者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受害人遭受其他损失的,经营者也应赔偿。
经营者的侵权责任主要有两种:一是产品(服务)侵权责任,二是直接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责任。经营者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如果可以举证证明自己已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对消费者损害的发生无过错,则无需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被侵权人请求损害赔偿的途径和先行赔偿人追偿权】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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