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欣今年上二年级。据她回忆,11月2日11时许,第二节下课后,她与几位同学站在过道里聊天。“有人拍了我的肩膀,我转身看到晓-峰(化名),他突然把一颗红色的东西塞进我的嘴里,我还没反应过来,就咽下去了。”她说,当时还以为是零食。上课铃声响起,欣欣和同学们回到教室后就感到身体不舒服:“当时觉得舌头慢慢发麻,嗓子辣辣的,肚子胀鼓鼓的,恶心得想吐。”欣欣回忆说,当时晓-峰对她说了句:“你知道吗?我刚刚给你吃的是老鼠药。”“听到这句话,我心里就挺着急的,因为老鼠药是有毒的。”随后,欣欣举手起立,向老师报告自己被喂食了老鼠药后肚子疼。欣欣说,一旁的晓-峰没想到她告状,当即低下了头,“我看到他的脸红了”。
12时许,欣欣的妈妈马女士赶到学校,看到女儿无精打采地坐在书桌旁:“脸色发白,当时把我吓坏了!”马女士说,她抱着女儿赶到儿童医院,立即洗胃抢救。“胃管从女儿的嘴巴塞进去,再注入洗胃液,她难受得直掉眼泪,我们看着特别心疼。”欣欣的父亲刘先生说。
儿童医院急诊科张*生告诉记者,欣欣送来后被诊断为急性鼠药中毒,经过洗胃已无生命危险,但需要3个月的回访以确保安全。刘先生说:“因为需要回访,我们每天都要带孩子来医院抽血检查,这6天过得提心吊胆的。”“洗胃引发了胃炎,孩子还发烧了,这几天胃口也不好,每天只能吃流食。”马女士说,不到一个星期欣欣瘦了1公斤多。当天,记者致电联系到了晓-峰家长,对方表示儿子年纪尚小,不知道老鼠药具有毒性。据了解,事发后,马女士已向幸福路派出所报案。
【律师解读】
鼠药中毒责任谁承担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所具备的资格。只要达到一定的年龄,能够理智地处理自己事务的人,就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依据其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按照以下顺序确定:第一顺序的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父母;第二顺序的监护人,包括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或者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朋友。第三顺序的监护人,包括未成年人父亲或者母亲的所在单位,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民政部门。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按照以下顺序确定:第一顺序的监护人,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或者朋友。第二顺序的监护人,包括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学生监护人应当对学生自行上学、放学途中等非教育教学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履行监护职责。因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的过错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内,因学校和学生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的过错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在女童被喂鼠药这一事件中,首先,晓-峰的家长应当负基本的赔偿责任,除此之外,学校对老鼠药应负责相应的监管义务,学校并未尽到相应的监管责任,应当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相关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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