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协议限制规避方法
时间:2023-06-30 19:10:19 42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竞业限制的规避方式如下:

1、签约须谨慎,内容是关键,合理的经济补偿是竞业限制协议生效的基本要件,协议中应明确约定补偿标准、支付方法;

2、合理规避,避免不必要的纠纷,离职时补签的竞业限制协议,如存在较大争议,可以拒签;

3、契约精神应得到尊重,在商业机密和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重视的当下,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需要的是把握好尺度,不应滥用。

一、竞业禁止协议补偿金的标准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1、未约定的或无法协商一致的,按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支付;

2、如果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二、竞业协议无效的情况具体如下:

1、协议主体错误,订竞业限制协议的企业一方,应是拥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即必须要有商业秘密的存在,这是实行竞业限制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

2、超过竞业禁止的期限,如果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期限超过两年,则超出部分应当认定为无效;

3、不给劳动者补偿,用人单位让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就必须给予劳动者相应的补偿。如果该竞业禁止协议未约定补偿数额或者给付标准,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此事项协商,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给付补偿金,则该协议不对劳动者产生效力。

总之,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后,劳动者遵守协议的约定是规避违约风险的唯一方式,例如不到限制范围内的单位就业等。如果协议主体错误,订竞业限制协议的企业一方,应是拥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即必须要有商业秘密的存在,这是实行竞业限制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

竞业协议好用吗?

竞业协议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有法律依据,目的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有些劳动者掌握了用人单位的经营和技术秘密,离职后通常选择从事与用人单位相同或者近似的业务。劳动者一旦从事这些业务,不但容易成为用人单位强劲的竞争对手,而且劳动者由于自身的便利和业务的需要,往往会情不自禁地使用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为防止出现这种情况,用人单位为维护自己的利益,就会选择与劳动者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劳动者离职后一段时间不能从事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业务,法律对此行为是保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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