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罪不会判死刑。组织卖淫罪是指通过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收集和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与此同时,本法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通过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没收财产。
组织卖淫罪的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风化和治安管理秩序。卖淫是一种腐朽、丑恶的社会现象。而组织他人卖淫,是卖淫嫖娼活动产生、存在并不断蔓延的重要原因。这种行为毒化了社会风化,危害了社会治安。本罪的对象是自然人,一般情况下是女性,但男性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多人进行卖淫的行为。所谓“组织”,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有计划、有组织地使他人从事出卖色相的活动。通常表现为两种形式。
其一,设置卖淫场所或变相的卖淫场所从事卖淫活动。如以开办旅馆、娱乐城为名,而实际上以此作为卖淫的场所。
其二,虽没有固定的卖淫场所,但通过控制从事卖淫的人员,有组织的进行卖淫活动。如某些饭店、旅馆的负责人组织服务员到店外从事卖淫活动。所谓“多人”,是指三人或三人以上,一般是女人,也包括男人。
(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等单位的人员或者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他人卖淫的,也应按自然人犯罪处理,即追究组织者的刑事责任。组织卖淫罪的主体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出于牟利的目的。但因为刑法没有将牟利的目的规定为主观要件,故不管出于何种目的,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对组织他人卖淫行为是故意的,即构成本罪。
我们可以看出,派出所在处理卖淫事件的时候,针对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这种特殊情况,除了会进行收容教育和行政拘留以外,也有可能处罚相应的罚金。派出所在处理的时候,也是根据不同的情况来进行的。另外如果是组织他人卖淫的话,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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