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感谢给钱是不是贿赂,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1、帮助的属于平常的小事情,不涉及到政治方面的,且感谢费并不多的情况,不属于行贿;
2、如果帮助的事情属于平常的小事情,但是感谢费超过了万元,那么就有可能会以行贿罪追究。
3、如果帮助的事情涉及到了政治、国家、军事、官职等利益问题,那么就直接会以行贿罪追究。
认定事后感谢类的行贿标准如下:
1、从行贿对象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认定。
行贿和受贿总是相伴而生的,受贿要求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符合主体要求之后,要需要对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行贿人做了事情。
2、从获得了利益认定。
行贿的目的,当然是获取利益。受贿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行贿人谋取的利益,因为获得利益而感谢的,应当认定为行贿。
3、从事前是约定认定。
在办事之前双方已经约定好,事情办成之后给予一定的好处费。事后,给办事的人一定金额的礼品或钱财作为感谢的,应当认定为行贿。
4、对方暗示事后行贿的。
办事对象虽然没有明说,但是在办理的时候,通过语言和行为,足以使行贿人认识到事后需要酬谢。事情办好后,按照办事人的暗示进行感谢,应当认定为行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贿赂与馈赠的区别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规定:办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要注意区分贿赂与馈赠的界限。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1、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
2、往来财物的价值;
3、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
4、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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