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证无效的情形主要有:
1、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并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的;
2、由于其他原因导致林地发生灭失的,权利人办理了注销登记;
3、原来的林权证遗失、损坏,以及不办理应当林权证,原林权证因此作废无效。
林权权利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林权证;
(三)林权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文件。
林权证办理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和《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
申请条件:
申请人分别情况提交相关证明:林权属单位的,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林权属个人的,提交个人身份证或者户籍证明;林权共有的,由林权共有人推荐一名代表申请;提交代表个人身份证或者户籍证明,并注明共有人姓名,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交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申报材料:
(1)、林权登记申请表(国家林业局统一规定式样,由林权权利人按宗地填写申请,一式三份)。
(2)、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以及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3)、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
(4)、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5)、林权发生变更的,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林权登记申请表、原林权证、林权依法变更的有关证明文件。
办理程序:
集体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经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签订合同后,经林业主管部门林权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林权证。
集体、私有新造林经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存活率达80%以上郁闭成林的,林木所有者提出书面申请,由当地林业站到现地测量,调查林地树种、座落、四至、位置、坡位、坡度等各项因子,经初审合格后,填写林权登记申请表,报林业局林政科审查合格后予以登记,并上报市政府核发《林权证》。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林地灭失的,原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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