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扣凭证管理
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当期应纳增值税依据“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得出。在销项税额既定的情况下,企业增值税税负取决于进项税额的大小。依据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税收缴款凭证。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三票一证”的取得和管理,直接影响增值税税负,企业应该重视进项税额发票、凭证的管理。
规范财务核算
增值税税制下,对企业财务核算的规范性要求很高。现行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企业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如果一般纳税人企业税务核算不合规,会按照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17%、11%和6%)直接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同时,现行税法规定,增值税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和减税。因此,会计核算不是单纯的财务问题,也是税务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增值税全面覆盖以后,企业不再需要对增值税和营业税分别核算,但应根据具体经营内容正确选择税目和适用税率,尤其在混合销售、混业经营等情况下,避免税收风险的发生。
防范虚开发票风险
目前,在刑事立法上,针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较为严厉。有统计显示,70%以上涉税犯罪的企业负责人,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法第205条规定,对于触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因此,防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要从“受票”和“开票”两个方面管控,做到不接收、不介绍、不开具,才能从根本上防范刑事风险的发生。
集团业务流程重塑
增值税比营业税的一大优势就是可以避免重复征税,有利于行业细分和专业化发展,提高生产效率。因此,企业集团可以通过外包部分服务,专注核心领域。例如营改增后,房地产建筑企业在选择委托或者是自营车辆运输时,可事先测算二者税负差异,对非独立核算的自营运输队车辆运输耗用的油料、配件及正常修理费用支出等项目按照17%的税率抵扣,对委托运输企业发生的运费按照11%的税率抵扣,企业集团可根据实际测算作出选择。此外,在业务流程节税筹划中,企业税务人员要在掌握税收政策的基础上,全面剖析自身商业模式和业务流程,以创新思维推动集团税收筹划。
合法开展税收筹划
对于企业而言,营改增的机遇与挑战并存,企业税收筹划空间扩大。具体而言,一是生活服务业的小企业可以按照经营规模,选择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身份,适用不同的计税方式。二是营改增后,供给方的纳税人身份直接影响购货方的增值税税负。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更倾向选择同为一般纳税人的上游供应商,以合理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达到抵扣销项税款的目的。三是业务性质筹划。对于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要求的业务领域,应通过业务内容的筹划和优惠标准的满足,争取适用税收减免政策。四是科学筹划纳税时点,推迟缴纳税款,无异于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由于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交付结算方式有关。因此,企业可以通过筹划服务合同等方式推迟纳税义务的产生等。特别强调的是,对纳税人身份、业务流程、业务性质、核算方式和交付结算方式等的筹划,应在税法规定的合理范围内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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