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关注的营改增有哪十个热点问题
时间:2023-05-04 18:03:50 18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纳税人咨询的营改增十个热点问题

1、无偿借款给企业使用,不收取利息,是否需要按照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投资入股获得分红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一)无偿借款给企业使用,不收取利息的企业需要视同销售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利息收入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投资入股分红属于上述情况的需要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否则不需要缴纳。

2、代理公司租用天然气公司铺设好的天然气管道,天然气公司需要按照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服务”还是经营租赁服务“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合同签订的内容来确定。运输合同按照“管道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租赁合同按照“有形动产租赁”专用设备租赁缴纳增值税。

3、总公司向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收取的管理费用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总公司向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收取的管理费用需要缴纳增值税。根据合同约定的具体服务项目缴纳对应的增值税,如咨询服务、企业管理服务等。

4、私募基金公司根据和消费者签订的投资收益分红协议取得投资收益分成收入,是否需要交纳增值税?

答: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缴纳增值税。

5、2013年以前签订的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合同截止日期为2020年,全面营改增之后应当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也可按照贷款服务缴税。不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按照贷款服务缴税。

6、自然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应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六条规定: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区分以下情形计算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税款:(一)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二)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第七条规定: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7、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是否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8、什么是娱乐服务?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9、试点纳税人偶然发生了转让不动产的营业额,导致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此种情况能否不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中明确: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营业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营改增试点实施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

10.什么是混合销售?混合销售行为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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