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当前环境污染犯罪的特点和司法实践反映的问题,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用18个条文对相关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具体把握等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10个方面的内容:(一)明确了污染环境罪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二)明确了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环境监管失职罪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除污染环境罪外,环境污染犯罪还涉及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环境监管失职罪等罪名。(三)明确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适用。(四)明确了环境污染共同犯罪的处理规则。(五)明确了环境污染犯罪竞合的处理原则。(六)明确了环境影响评价造假的刑事责任追究问题。(七)明确了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定性及有关问题。(八)明确了单位实施环境污染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单位实施环境污染相关犯罪,往往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从严惩治。(九)明确了“有毒物质”的范围和认定问题。(十)明确了监测数据的证据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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