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为使宪法的这一原则规定具体化,就需要制定相应的实施性法律。
关于集会
“集会”,是指由公民组织的在露天公共场所举行的表达意愿的群众性活动。对公民在公园、广场以及其他可以自由进出的露天公共场所举行的集会,所以规定需要事先经过申请,是因为在这些场所集会有可能引起其他群众的围观,影响公共场所正常秩序甚至妨害公共安全。公安机关事前了解情况,可以届时采取措施维护秩序,防止发生意外,保证集会的顺利进行。
关于游行、示威
“游行”,是指为表达某种群体意愿,结队行进于道路、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活动。“示威”是指为表达某种群体意愿,而在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集体显示力量的行为。
公民在道路和公共场所举行游行、示威,都要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这是因为,游行、示威可能产生妨害交通和治安秩序问题,需要主管机关事前掌握情况,实地勘查路线并调配警力进行现场疏导、指挥,以排除障碍,以避免发生交通堵塞和妨害治安的问题。
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草案)》第七条规定:“其组织人应当在五日前到集会、游行、示威地的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起止时间、地点、路线和组织人的姓名、职业、住址。”为了提倡申请人通过正常民主途径及时解决问题,草案第七条同时规定,公民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要求,需要通过协商对话的,还应当附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对话情况的书面材料。
为了吸取“文革”十年内乱和最近部分城市发生的动乱的教训,有效地维护社会的安定,必须坚决禁止进行非法的串联活动
草案第五条明确规定:“公民不得在不同地区之间、不同单位之间、不同行业之间发动、组织和参加集会、游行、示威”。至于依法设立的团体,根据实际需要,以该团体名义申请并经主管机关核准的,则不在此限。
关于对违法行为的处理
1、对违法行为的处置。草案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或者经批准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在进行中改变原批准的目的、地点、路线或者发生危害公共安全和破坏社会秩序行为的,主管机关应当予以劝阻、制止,不听从时,可以命令解散。不听命令,经警告无效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强行驱散”。不坚决果断地这样处理,就是对人民的极端不负责任,就是主管机关的失职。
2、对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草案第十九条规定,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可给予组织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以警告、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者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第二十条规定,对于在集会、游行、示威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可根据情节分别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对不允许公民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场所作了原则规定
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国家重要机关、重要军事设施、机场、港口、火车站、国宾下榻处、驻华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等场所周边一定范围内,公民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至于具体场所及其周边范围,则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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