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法院归地方管。铁路运输法院与铁路运输企业分离,实行属地管辖,是国家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措施。改制后,全国各铁路运输法院隶属关系按驻在地行政区划改为地方管理。授权各高级法院指定铁路法院受理若干民事和执行案件。这一措施方便当事人诉讼和法院审理,有利于缓解地方法院“案多人少”矛盾,调动铁路运输法院的积极性。
铁路法院受案范围
铁路运输法院的受理案件范围包括: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同级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当事人提起上诉或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抗诉的二审案件,由相应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四十三条铁路公安机关和地方公安机关分工负责共同维护铁路治安秩序。车站和列车内的治安秩序,由铁路公安机关负责维护;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由地方公安机关和铁路公安机关共同负责维护,以地方公安机关为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五十三条对聚众拦截列车或者聚众冲击铁路行车调度机构的,铁路职工有权制止;不听制止的,公安人员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公安人员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予以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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