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济宁市草种进出口审批如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通过,2015年11月修订
第五十八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除具备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种子进出口许可。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林木种子的审定权限,农作物、林木种子的进口审批办法,引进转基因植物品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1月发布,2015年4月修订
第四十六条:草种进出口实行审批制度。请进出口草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进(出)口草种审批表》,经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进出口手续。
二、济宁市草种进出口审批办理材料
1.进(出)口草种审批表
2.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和草种经营许可证
3.进(出)口贸易资格证明
4.所在地市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告
5.草种名称、数量、原产地证明材料
6.引进草品种的国外审定证书或品种登记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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