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在建筑规划设计中,所涉及到的各类停车场所(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对于已按实际占有面积进行分摊的停车系统(即必要时需要对全体业主所共同拥有的空间多缴费用才能获得停车权之车位),其最终所有权应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其次,对于在预售或开发过程中,由开发商独立获取产权的停车系统(此类车位无需对总面积进行分摊),原则上应归开发商所有;
最后,若车位属于国家强制性配套的人防工程范畴内,则需归国家所有。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三百四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四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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