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者权益包括:
1、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金融机构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
2、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金融机构应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入、掩盖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进行虚假或误导性宣传。
美国信用卡新法案强化了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2009年5月22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标志着进入(美国)信用卡新纪元的法案—《信用卡履责、责任和公开法(THECREDITCARDACCOUNTABILITY,RESPONSIBILITYANDDISCLOSUREACT)》,该法案旨在通过禁止信用卡滥用行为,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奥巴马表示:通过此项法案,(金融)消费者们将拥有他们应有的强劲可信的保护。我们将继续推动以透明、履责和双方责任为价值(取向)的改革—这些价值对我们寻求建设(发展)经济的新基础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长期而言,美国信用卡制度改革应遵循四项原则。一、对于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必须强劲可信;二、所有信用卡公司发售信用卡时的格式和表述必须通俗易懂;三、确保金融消费者在购买信用卡时符合他们的真正需求而且他们不必担心被占优势;四、为保证(信用卡)系统(运行)中更多的履责,将通过制度以确保实施欺诈行为伤害金融消费者的人员承担责任。此法案的改革主要集中在五方面。(一)禁止不公平费率增加:禁止金融机构不公平地提高费率,禁止增长回溯费率,第一年信用卡合同必须清楚、不随意更改。(二)禁止不公平费用陷阱:终止迟延费率陷阱,执行公平利率测算,要求对超限费的选择服务,禁止不公平的次优费,限制礼物卡费和储值卡费。(三)采取通俗易懂的公开方式:为保证金融消费者能避免不必要的成本,促使他们能管理自己的财务收支,信用卡条款必须使用适宜金融消费者理解的语言表示,此外,发卡机构还必须真实地表明金融消费者做出特定信用决定时将引发的后果。(四)履责:信用卡发卡机构和负责阻止不公平行为以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监管者必须切实履责,发卡机构必须对外公开信用卡合同,监管者必须严格执法并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制度承担一贯地完善责任,对发卡机构违反规定的处罚将实质性地高于现行法律的规定。(四)对学生和年轻人群的保护:明确大学生和年轻成年人群在使用信用卡时的具体行为。
(注: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与供职机构无关。)
【作者简介】
李震,男,广东省人,经济法硕士(研究领域:金融反垄断制度和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经济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全文1.2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