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承租人应当支付占有房屋期间的使用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和本解释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如何判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判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应存在以下情形:
(1)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
(2)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
(3)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即意思表示有瑕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和本解释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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