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定金违约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支付定金,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作为价款或者追回。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数额属于合同意思自治的范围,原则上由当事人约定进行赔偿。
房产定金纠纷
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当买卖双方签署了定金协议并交付了定金后,卖方以“尚未签订买卖合同”为由,不愿继续履行定金协议和签订买卖合同,买方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房价上涨了,卖方不卖了
买卖双方签订了《定金协议》,约定卖方将其名下一套110平方米的二手房以16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买方。双方约定定金为5万元,预付房款80万元(含定金),余款待买方取得房产证后5日内,由贷款银行直接划入卖方账户。如买方反悔则没收定金,若卖方反悔则双倍返还定金。当天,卖方把房屋及有关资料交给买方,买方也将80万元支付给卖方。五个月后,卖方书面通知房产中介公司,请其转告买方,《定金协议》暂缓执行,需要买卖双方另行协商。5天后,买方起诉到法院,诉称卖方因房价上涨而不愿再继续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擅自撬门换锁不让买方装修和入住。请求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并赔偿经济损失。
定金协议是否就是买卖合同
买方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虽名为《定金协议》,但内容包括了房屋坐落地址、室号、面积等基本状况以及房价款、付款时间、付款方式、房屋交付、产权过户等房屋买卖合同所应当具备的条款,其实质就是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履行了合同大部分义务,自己也支付了50%的房款,房屋也在自己的实际使用中。卖方则辩称,双方所签署的是《定金协议》,在上述协议中约定,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签订买卖合同。但双方意见有分歧,至今未签订买卖合同。在双方签订《定金协议》时,卖方尚未取得房产证,不具备转让房屋的法定条件。
合同有效,卖方必须交房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定金协议》虽名为定金合同,但此《定金协议》已基本涵盖了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双方的真实意图是签署买卖合同,只是卖方当时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这才冠以《定金协议》之名。买方除了支付定金外,还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卖方也把房屋交付给买方使用。双方实际履行的内容超越了定金合同的范畴,而涉及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遂认定,该《定金协议》的性质是房屋买卖合同,现卖方取得了房屋产权证,该买卖合同当属有效,一审判决卖方继续交房给买方。
合同性质不仅仅看名称
在实际生活中,看待合同的性质不仅看合同的名称,还应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并结合双方的签约目的、实际履行情况予以综合认定。从本案可以看出,名称是定金协议,但在内容上不仅包括了定金数额、定金支付日期等定金合同的内容,还包括了房屋交付、房款支付日期及方式、产权过户等买卖合同的相关内容。此外,《定金协议》虽然也约定了双方均可反悔的违约责任条款,但在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卖方作为违约方无权主动要求适用该条款来承担较低的违约责任,达到毁约的目的。法律规定了买卖合同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来履行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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