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合同纠纷诉讼中当事人无需举证的事实有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民事证据规则》的规定,当事人不需举证证明的事实包括: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推定的事实;
4.法院的已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5.已生效仲裁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公证证明的事实;
7.诉讼上自认的事实。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
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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