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指示性证券?指示性证券是指记载收款人姓名和“或其指定人”字样的证券。指示证券是指指示他人对证券持有人履行义务。例如,银行客户要求其银行按照其指示付款的支票就是一种指示担保。这种有价证券本身是匿名的,但发行公司已经登记了持有人。转让时,转让人必须在证券上背书,转让所有权。只有这样,受让方才能拥有证券的全部权利。当公民死亡时,如果他拥有指定人的证券,并且是证券的权利接受者,那么指定人的证券可以被视为公民遗产的死亡,并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第二,指示性证券质权的设定是什么。德国民法规定,质押证券,必须将背书的证券交付被背书人,并同意质押。背书人不必知道这是担保的质押或转让。因此,在德国法律中,质押背书可分为公开质押背书和隐匿质押背书。质押背书是指附质押条款的背书。在这种情况下,被背书人是质权人,背书人是所有人。质权人不得为质押以外的目的行事,不得为债务的解除或放弃,也不得为转让或质押的背书(德国民法典未规定质押的转让),而仅为托收委托的背书。隐性质押背书是指背书不附带质押条款。在这种情况下,被背书人获得与公共质押背书相同的地位。在质押关系中,被背书人是质权人。因此,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被背书人不得转让证券。否则,被背书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转让原则上无效。但在对外关系方面,质权人与所有权人并无区别。因此,与善意第三人存在法律关系的,不因其是质权人而无效
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出质时应当在背书中写明“质押”字样,这说明我国票据法只承认背书质押。需要讨论的是,“质权”的记载是成立质权的重要条件还是对抗的重要条件。本文认为,流通顺畅和交易安全是证券法律关系的重要法律价值。以质权记录作为对抗要件的,在没有质权记录的情况下,质权仍然有效。由于指示证券以“指示人或持票人”为债权人,指示证券与无记名证券接近。质权人违反质权的,救济关系仅限于出质人、质权人和恶意第三人,不影响交易安全;这样,我们也可以督促出质人认真记录。如果他疏忽大意,他可能会承担不良后果。因此,最好以“质押”记录作为对抗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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