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宝鸡机动车抵押登记条件
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
禁止条件: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有效;
2、机动车来历证明不得被涂改,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相符;
3、机动车不属于被盗抢车,不属于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不属于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二、宝鸡机动车抵押登记地点(渭滨区)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高新十二路宝鸡众信天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办理窗口:众信天博机动车登记服务站)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宝鸡机动车抵押登记材料
1.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四、宝鸡机动车抵押登记法律规定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第三十二条申请抵押登记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抵押合同。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抵押登记的内容和日期。在机动车抵押登记期间,申请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变更登记、机动车迁出迁入、共同所有人变更或者补领、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应当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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