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门拍卖机动车牌照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因而不需缴纳营业税。
车牌拍卖最直接的目的是为了控制汽车总量,缓解道路拥堵状况。车牌拍卖制度包括车牌限额和车牌拍卖两个方面。
如果说车牌限量违法但其存在一定合理性的话,车牌拍卖却是既违法,也不合乎情理。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车牌拍卖违反法律的规定。从《交通安全法》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看,车牌登记除工本费外,不允许其它收费。以竞标的方式收费,直接与法律的规定不符。
其次,车牌拍卖违反了比例原则。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强调行政手段要和其实现的行政目的成比例。公法领域的拍卖是为了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显然与减少交通拥堵的目的不相一致。对汽车总量控制,可以采取顺序的方式或随机抽取的方式发放牌照,并不必然需要拍卖。相反,拍卖带来的昂贵的车牌价格使得许多购车人异地登记,反而不利于汽车限量目标的实现。正如南方周末的报道所说,车牌拍卖药不对症。
再次,车牌拍卖侵害了市民的平等权。驾车通行权是公民自由权的组成部分,公民不论贫富,都平等享有,即使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加以限制,也要以平等的方式,不应附加金钱标准。上牌竞标意味着谁有钱谁中标,结果驾车通行成了富人的特权,市民的平等权受到侵害。
第四,车牌拍卖影响汽车市场的公平竞争。拍卖的结果是中低档轿车被赶出了上海的市场。因为中低档车的消费附加费与车价比远高于高档车,限制了市民对中低档车的消费。在一定程度上,车牌拍卖是对汽车市场设置的地方壁垒。
按照《交通安全法》第9条的规定,申请机动车登记,应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件;机动车来历证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就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使证,不能附加额外条件。另外,按照今年7月1日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称《行政许可法》)第16条第四款的规定,地方性法规为实施上位法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可见,轿车车牌限额缺乏法律依据,车牌限额会导致轿车登记条件的附加,从而违反现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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