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有关房产权益处理存在的矛盾既可能以和解为主导模式得到妥善处置,也可能透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等途径获得全面的公平公正的裁决。对于调解和解而言,双方均应当本着平等互惠及相互尊重的诚实态度进行沟通与妥协,而若无法达成和解协议,则可寻求专家或第三方的帮助来辅助解决问题。若是经过一番协商无果,便可依据事先的商定,将争议提交至专门的仲裁机构进行评判,若仲裁结果仍然未能满足双方的期望,那么最后的选择便是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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