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确保担保人人身独立,与本次案件无任何关联性,与罪犯嫌疑人及被告人涉及的犯罪案件没有直接利益冲突。担保人不得同时为此次案件的被告或证人,否则,鉴于其自身也成为司法机关调查的对象,便无法确保其能够尽心尽力地履行担保职责。
2.担保人务必具备履行其担保义务的能力。
具体来说,要求保证人须已成年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被担保人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其健康状况足以胜任对被担保人行为的监督等工作。是否具备履行担保义务的能力需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评估,而非仅仅依赖于保证人个人的陈述来判定其是否具备履行担保义务的能力。
3.担保人应享有充分的政治权利,其人身自由未受任何限制。若公民的政治权利遭到剥夺,则不得担任取保候审的担保人。
4.担保人应有固定的居住场所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在被担保人所在地拥有长期居住的住所,并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作为保障。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第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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