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参与分配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实施
时间:2023-11-24 21:28:03 25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债权人参与分配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实施

参与分配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未参加执行程序的其他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加入已开始的执行程序,要求实现债权公平受偿的制度。债权人参与分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已经申请执行的债权和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必须都是金钱债权;

2.被执行人即债务人是公民或其他组织,一般不能是法人;

3.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已经取得执行依据,而不是已经提起诉讼;

4.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或主要财产已经被法院先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5.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当在执行完毕之前提出申请。

二、债权人拥有哪些权利

债权人拥有以下权利:

1.实现债权;

2.转让债权;

3.放弃债权;

4.主张违约赔偿。

此外,为了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法律还赋予债权人代位权及撤销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三、怎样认定债权人

债权人的认定:有权请求他方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主体。法主要是是指那些对企业提供需偿还的融资的机构和个人,包括给企业提供贷款的机构或个人(贷款债权人)和以出售货物或劳务形式提供短期融资的机构或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n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n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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