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养,是指特定亲属间一方对他方给予生活的上扶助。扶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抚养包括抚养(即尊亲属对卑亲属的扶养)、赡养(即卑亲属对尊亲属的扶养)和狭义的扶养(即配偶之间的扶养)。在扶养关系中,提供扶养的人为扶养义务人或扶养人,享受扶养的人为扶养权利人和被扶养人。
以产生的根据为标准,扶养可分为法定扶养、协定扶养和遗嘱扶养。法定扶养依法律规定而产生,协定扶养依合同规定而产生,遗嘱扶养遗嘱规定而产生。
扶养最显著的特征是只成立于特定的亲属之间,而且是只成立于一方有扶养必要而他方有扶养能力的特定亲属之间。这一特征使扶养同非特定亲属之间基于慈善或友谊而提供的生活上的扶助、同赔偿之债以及同返还之债区别开来。
国际私法上的扶养为含有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的扶养,主要是指在扶养人和被扶养人中至少有一方为外国人的扶养关系。在国际民事交往中,扶养关系正日益增多。由于各国关于扶养的立法在扶养的范围、扶养的成立、提供扶养的方式和地点、扶养人的顺序、扶养的根据以及扶养的终止等方面有不少差别,在扶养关系中法律冲突不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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