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了如果在饭店摔倒但未就餐,要求饭店赔偿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饭店的经营者、管理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由第三人造成的,饭店的经营者、管理者只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因此,具体情况会决定饭店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在饭店摔倒但未就餐,要求饭店赔偿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饭店的经营者、管理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由第三人造成的,饭店的经营者、管理者只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未 就 餐 饭 店 赔 偿 规 定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和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食品的安全,并对由其提供的食品质量承担责任。如果未就餐的顾客因食用不安全食品受到损害,未就餐的饭店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该法规定,未就餐的饭店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包括:
1. 饭店明知不安全食品而提供给消费者食用,或虽不知情但无法证明不安全食品存在的情况下提供给消费者食用;
2. 饭店的食品加工场所、食品储存场所、食品运输工具等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地方存在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
3. 饭店的食品经营活动存在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如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等。
如果未就餐的顾客因上述情况受到损害,未就餐的饭店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饭店还应向相关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调查,确保食品安全事故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未就餐的饭店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包括明知不安全食品而提供给消费者食用、食品加工场所、食品储存场所、食品运输工具等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地方存在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食品经营活动存在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等。如果未就餐的顾客因上述情况受到损害,未就餐的饭店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调查,确保食品安全事故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饭店经营者、管理者应当保证食品的安全,并对由其提供的食品质量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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