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范围及条件
台湾居民临时来大陆停留两年(含)以下,可以申请来往大陆签注。
除下列情形外,申请人应亲自到我局办理手续,不允许任何中介机构或中介人代办:
1.年满60周岁或者身患疾病等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申请手续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办,代办人须提交委托书,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年龄不满18周岁或无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可由监护人代办,监护人须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请材料
(一)提交填写完整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申请表》;
(二)提交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交验有效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提交复印件;
(四)提交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彩色照片两张(规格33mm×48mm);
(五)在酒店住宿的,提交客单复印件;在社会面住宿人员,提交“境外住宿登记备查卡”。
三、签注种类和有效期限
往来大陆签注分为3个月、一年、两年三类;有效次数分为一次出境有效、一次入出境有效、多次入出境有效3类。
四、注意事项
(一)请用蓝色或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表格;
(二)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均需为A4规格,非中文证明需提交翻译件;
(三)按有关规定,出入境管理局受理的各项材料,无论批准与否一律不予退还。如本人需要,请在递交申请前复印留存;
(四)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出入境证件,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五、接待受理时间和地点
星期一至星期四9:00至17:00;
星期五9:00至16:00。
河北区寿安街19号。
六、办证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一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20元/件;两年(含)以内多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100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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