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当事人在收到3万货款后,没有按量发货,只发了1.6万的货。当事人去见客户后,客户报案。如果说当事人有问题,他怎么会自投罗网去见客户呢?后来当事人还了这1.4万,客户也已经撤诉!但是公安机关不放人,说是刑事拘留,要公诉送检察院。意思就是说是诈骗!但是就此看根本还不构成诈骗案件!如果说的是这钱打到了私人账户上,但是当事人并没有取钱出来,更没有花,而是去见了客户。明显当事人不是故意的不发货,也不是故意要欺诈客户的。但是拘留了14天,还没有放人,也没有予以逮捕,这是怎么回事?
想问的就是说刑事拘留后多少天之内公安局必须得申请逮捕?
解答:拘留的期限
对于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和执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是法律分别规定的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的总和。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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