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抚养费用的具体数额,可参照以下几点因素:
首先,应以子女的实质需求作为首要考量;
其次,家长各自承担抚养责任的经济能力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准也应列入考虑范围内。
倘若当事人拥有稳定的薪资收入,一般的规定是,抚养所需之费用应该设定在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三十左右进行支付。
但对于需要同时承担两上或更多子女生育责任的家庭来说,其所需支付的比例则可适度的增加,不过通常情况下,其占比最高上限不应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最后,抚养费用需采取定期支付的形式,如有特殊情况,经过适当的审批允许的话,也能选择一次性的支付方式。
总的来说,抚养费用的支出期限,原则上截止到孩子年满十八岁为止。
而如果子女在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之间,已能够通过自己从事的劳动获得主要的生活来源,且能够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标准,那么其父母便可以停止对该子女生育费用的支付义务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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