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构成犯罪。根据《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检疫,是由兽医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工商部门是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对销售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进行监管。当然,未经生猪屠宰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猪肉肉品品质检验也应当未进行,或者检验不合格。
根据《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对分割包装的肉品加施检疫标志;不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规定处理。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猪胴体,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并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场);检验合格的其他生猪产品(含分割肉品)应当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第十七条规定:“对检出的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对于销售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猪肉的,工商部门依《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没收相关生猪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商部门没收的违法生猪产品,若经检疫检验合格、有使用价值的,应当依法拍卖变卖后,将价款上缴国库;若没有使用价值,或属病害生猪产品,按规定需销毁的,应按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办理相关内部审批手续,具体的无害化销毁处置办法,宜请教农业兽医部门,尤其是确定为病害生猪产品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处理,并做好相关处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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