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近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为地方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
其中,针对非本农民集体成员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有些情况是可以依法予以确权登记的。
《通知》规定
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得两种情况:
1.统一退出和新建
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
2.1999年之前的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时止,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过批准的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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