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的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所以,租赁合同的有效期限是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的,但不能超过20年。
一、租赁合同的特征
(一)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
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目的是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出租人也只转让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而不转让其所有权;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须返还租赁物。这是租赁合同区别于买卖合同的根本特征。
(二)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在租赁合同中,交付租金和转移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之间存在着对价关系,交付租金是获取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对价,而获取租金是出租人出租财产的目的。
(三)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
租赁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赁物的交付为要件,当事人只要依法达成协议合同即告成立。
二、租赁合同不同租期的合同形式
(一)租赁期限不满6个月的租赁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这是因为租赁期限较短的合同一般来说租赁物价值不大(当然不排除大型的机械设备),租赁物使用后变化不大,租金较少,租赁关系结束得快,证据不易失散。一旦发生纠纷容易分清责任。因此,不必要求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二)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租赁期限长短来划分是否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是考虑到租期长短与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有直接关系,因为租期长的合同往往是租赁物价值较高、租金较多,对租赁物的使用消耗也多一些,如果以书面形式将双方的权利义务规定清楚,将来发生争议时就有据可查,易于解决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当事人没有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租赁合同,并非导致合同无效,而是产生约定的期限不予承认的效果。一般规定形式要件的条款,是为了提醒当事人尽到审慎义务,重视合同的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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