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涉及到汽车自然引发火灾事故的原因均与车主并无直接关联性,相反,这种情况往往是由汽车自身所存在或潜在的瑕疵导致的。
因此,在该种状况发生时,车主不应承担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而理应享有公平合理的赔偿权利。
在此类事件中,无论是由汽车制造商还是其销售渠道提供的保险服务,都应当负起相应的赔偿义务。
倘若车主已经选择购置了关于汽车自燃现象的相关保险服务,那么针对此项损失,保险公司将依照保险合同中的具体条款,对是否予以赔付做出判断。
若经保险公司认定,此次汽车自燃确已纳入其正常保险范畴,则保险公司应依据合同中所载明的赔偿标准,向被保险人支付相应的补偿款额。
《保险法》第九十五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
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应当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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