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况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原因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农业土地,采取家庭承包、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承包,依法对所承包的土地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用益物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基于特定事由而消灭
1、提前收回;
2、提前交回;
3、期限届满。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依照物权消灭的一般事由而消灭
1、承包地被征收;
2、承包地灭失或使用价值丧失;
3、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死亡且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
三、土地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承包人的权利
1、以农业生产为目的对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对承包经营权的处分权〈流转权〉;
处分方式。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它方式流转。
处分程序。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它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它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4、其它权利。
(二)承包人的义务
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2、是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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