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怎么
时间:2023-05-03 07:10:10 11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怎么

关于未实际获得农村土地承包权纠纷的解决可以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该条的具体内涵是,人民法院只受理权利人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后产生的纠纷,在没有取得之前,不具备民事纠纷的可诉性,要求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能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指导该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关行政机关提出,不能作为民事诉讼提出。按照《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所属集体对应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发包、经营和管理,是否分配土地以及如何分配土地,决定权在村民集体,司法权不能代替或干涉,故人民法院没有分配土地的权力和职能。而且,立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障是以土地承包合同为基础,承包合同的生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的根本标志,没有合同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承包合同关系而直接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判决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和享有,缺乏依据。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取得承包经营权证而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是否有效

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取得证书并流转的问题,目前有两条直接的规定。一是《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九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依据该条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的转让的,无须取得承包经营权证书;而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前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权利证书,否则不能进行转让。从该条也可以看出,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只有在登记发证之后才能取得物权效力,才可以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换言之,登记发证之前的流转行为属于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未经发包方同意,当然不允许流转,发生的流转行为也是无效的。可见,该条是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如违反,则导致转让行为无效。二是《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法律的解释》第21条规定:”承包方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即以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包方请求确认流转无效的,应予以支持。“从该条解释可以进一步看出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而进行转让的,属无效行为。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有基于民事行为的,也有非基于民事行为的,以下予以分别说明:1.基于民事行为取得承包经营权包括创设取得和移转取得两种情况: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创设取得,主要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通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而取得承包经营权,分为家庭承包与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的承包。通过这两种方式承包的,都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于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移转取得,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受让人通过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依法从承包人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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