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评定为护理依赖后的护理费赔偿本文主要讨论护理依赖程度和护理期限两个问题。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规定,护理依赖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
(1)进食;
(2)、翻身;
(3)大、小便;
(4)穿衣、洗漱;
(5)自我移动。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针对构成护理依赖的护理费赔偿,应根据护理依赖程度来确定,如果受害人构成完全护理依赖,则应赔偿100%的护理费用;如果受害人构成大部分护理依赖,则应赔偿护理费用的大部分,具体可根据受害人的年龄、健康状况,参考生活自理的范围,合理确认赔偿60-80%的护理费用;如果受害人构成部分护理依赖,则应赔偿护理费用的部分,具体可根据受害人的年龄、健康状况,参考生活自理的范围,合理确认赔偿30-40%的护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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