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对象错误是否构成犯罪行为
1.如果犯罪对象认识错误属于同一客体中对具体对象的认识错误,系同一犯罪构成要件内的事实认识错误,并不影响到犯罪构成本身。
2.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即行为人只是在某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内发生了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因而也被称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
3.事实错误中的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然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
二、刑法中的打击错误和对象错误
打击错误是属于既遂的一种表现形式的。具体的打击错误是指,由于行为的误差,使得行为人意欲侵害的对象(攻击对象)与实际侵害的对象(误击对象)不一致,但这种不一致尚未超出同一构成要件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三、犯罪对象错误的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对象错误是可以减轻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的。具体来说,根据不同情况,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处罚措施
1.从轻或减轻处罚如果犯罪人的犯罪对象错误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预见的,那么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错误地认为攻击的是盗贼,而实际上是警察,那么可以减轻其刑事责任。
2.免除处罚如果犯罪人的犯罪对象错误是完全无法预见的,那么可以免除其刑事责任。错误地认为攻击的是动物,而实际上是小孩,那么可以免除其刑事责任。
3.不减轻处罚如果犯罪人的犯罪对象错误是因为他的疏忽或者过失造成的,那么不应该减轻其刑事责任。错误地认为攻击的是盗贼,而实际上是普通市民,这种错误是因为犯罪人没有进行充分的调查,那么不应该减轻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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