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高温补贴是怎么规定的?
时间:2023-02-26 16:02:08 32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连发5个月,每人每月不能低于100元。分别为6月、7月、8月、9月、10月。

自2011年6月1日起,广西已实施企业高温津贴。同年,广西人社厅、广西卫生厅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发布企业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10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工作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标准可在每人每月100元至200元之间,具体数额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而定。高温津贴标准属地方劳动标准,广西高温津贴标准只规定一个数值区间,而不是一个绝对值,各类企业应在政策规定的区间范围内,依法通过内部规章制度或者专项集体合同等形式,对企业内部各岗位人员实施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予以明确。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区高温津贴标准的区间水平也会适时调整。

使用农民工、聘用工特别是环卫一线工人的单位是否也要支付高温津贴?记者了解到,有关政策明确规定,将环卫一线岗位纳入享受高温津贴的范围。而由于广西机关事业单位在实施规范津贴补贴政策时,已将防暑降温等福利性补贴纳入其中,因此,机关事业单位除环卫一线工人外,原则上不纳入高温津贴的实施范围。用人单位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用工的,也要依照规定支付高温津贴。由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在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就业,因此其高温津贴应按小时折算支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广西实际情况,两种情况可享受高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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