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夫妻之间的财务状况时,若其中一方背负了债务但另一方对此毫不知情,那么如何妥善处理以及是否有必要提起诉讼便成为了一个复杂的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依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剖析。
如果所欠款项并未被用于改善或提升夫妻二人的共同生活品质、促进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的发展,亦或是未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共识,那么在法律层面上,不知情的配偶或许可以免于承担偿还义务。
然而,在决定采取何种行动之前,当事人需充分搜集相关证据,例如能够证明所欠款项并未被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所需的证据,以及自身确实对这笔债务毫不知情的证据等等。
此外,在决定提起诉讼之时,当事人还需明确自身的诉求,例如请求法院确认该项债务属于对方的个人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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